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解放军装饰协会、本会各专业委员会: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第五届理事会于2005年6月届满。为筹备召开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做好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经本会秘书处研究,于三月份“全国地方协会秘书长工作会”上提出了《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产生的意见》,在广泛征求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的意见后,现将推荐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推荐第六届理事会理事的原则是:按照民政部、建设部有关社团管理规定,依据本会章程,体现协会组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现协会会员民主办会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为体现理事会的行业代表性,建议新一届理事会中代表企业单位的理事应占三分之二,事业单位和各地方协会的理事原则上不超过三分之一。企事业单位、地方协会的理事单位必须取得法人资格,且必须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单位,支持协会工作,热心行业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综合实力较强的单位。理事候选人必须是本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在当地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应能够认真执行本会章程规定的理事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装协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章程》:“理事单位由本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协会推荐,经秘书处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会理事候选人采取本行政区划内已成立的地方协会和中装协会员(企事业单位)共同协商推荐产生;没有成立协会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或由中装协秘书处提名,本会秘书处、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及相关协会理事候选人按分配名额推荐产生的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推荐的理事候选人;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推荐的理事候选人,需经本会秘书处审查后签署意见。 为在换届工作中充分体现民主办会的原则,在各地方协会按上述原则和标准推荐出的理事候选人名单基础上,本会秘书处负责与各地方装饰协会就理事分布、理事的代表性等方面进行进一步协商,综合平衡后正式提名理事候选人,提交五届五次常务理事会确定,提请2005年召开的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根据行业近年来的发展状况和广大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协会工作的实际情况,以及新成立了一些地方协会,本着理事会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原则,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名额总体上拟在第五届理事会名额的基础上增加15%。 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企业)按注册所在地参加各地协会推荐。一级资质企业按60%比例推荐;二级资质以下企业按25%比例推荐;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家装企业,按10%的比例推荐,知名品牌材料生产企业或材料流通企业,按5%的比例推荐。 本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其现有会员数量可推荐本委员会企事业理事单位3——15个。
(一)根据我会今年下发的“关于进行中国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单位重新登记的通知”(中装协[2005]014)的要求,5月20日前对我会所有会员单位进行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后的会员企业将作为2005年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及理事单位产生的依据。 目前会员登记工作已近结束,我会已将会员登记情况和五届理事会各地方协会理事情况通报各地方协会。 (二)直辖市理事候选人的协商推荐工作由市协会办理。凡已成立五个以上地级城市地方协会的省,由省协会(分会)负责协商推荐,其他情况可由省协会统一协商推荐,也可由地级城市以上地方协会与我会协商推荐。 广州、深圳、汕头、乌鲁木齐等市,理事单位推荐工作由市协会负责。 本会秘书处负责专业委员会及相关协会理事的候选人推荐。 (三)请你们接此通知后,按照协会秘书处分配给你会理事候选人推荐名额( 人)并根据本地区会员登记情况和原有五届理事会理事情况,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将所推荐的理事候选人填写推荐表加盖协会公章于8月5日前寄送我会秘书处。 联系人:杜桂玲 电话:(010)88389001 88389002 附件一: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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