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宁波装饰网!  登陆  免费注册
  您现在的位置: 宁波装饰网 > 资讯 > 本地新闻 > 正文

强征个税出台并非“猛如虎”专家帮你细算税费

http://www.cnbzs.com 2006/7/30 12:51:00 来源: 中国宁波网 浏览次数 2754 次

  中国宁波网讯 7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该通知从8月1日开始执行。个税征收政策一出,房产市场一片哗然,许多业主担忧自己出售房屋的收益将会大打折扣。“我爱我家”专家认为,此次个税落地反而会使市场前景变得更加明朗和乐观,购房者勿须惊慌。结合个税,对于业主出售时需要交纳的各项税费,“我爱我家”具体分析如下:

  一、个税计算公式更加细化

  本次个税政策则明确表示,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即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而在以往的税法里关于“个税”的征收公式表述较为笼统,仅表示个税缴纳是按差额征收,即(售房款-原购房款-合理费用)×20%。

  二、房屋性质不同,交纳税费大不相同

  为了让业主更加清楚自己所需交纳的税费情况,“我爱我家”分别对商品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举例说明:

  (一)商品房--

  个税征收计算:

  l商品房房屋原值具体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l商品房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l商品房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商品房及其他住房装修费用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案例中合理费用假设为原值的10%)

  案例分析:

  张先生于2002年在团结湖地区购买了一套70平米的房子,假设房屋原值为48万,现在以65万元出售。由于该套房屋在营业税征收期内,那么他需要交纳营业税、印花税和个税。

  因为个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而转让房屋需要交纳的营业税=成交额*5.5%=65*5.5%=3.575万

  印花税=成交额*0.05%=65*0.05%=0.0325万

  所以个税=(65-48-3.575-0.0325-4.8)*20%万=1.7185万

  该业主所要交纳税费总额为:营业税+印花税+个税=5.326万。

  专家指出:就二手房市场而言,二手商品房处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内的占了较大比重,虽然此番征收个税,但实际算下来所交纳的个税金额却不是很多,甚至低于营业税征收税额,因此并不影响业主出售时的利益。

Copyright © 2005-2017 宁波装饰网 All Rights Reserved本站实名:宁波装饰 中国装饰 浙江装饰 中国宁波装饰 中国宁波装饰网 宁波装饰杂志
宁波家居网 宁波设计网 中国装饰之窗 装饰之窗 设计之窗  装潢情报 管理员:259379956@qq.com  ICP:浙ICP备07023769号-1
服务热线:0574-87110128 传真:0574-87132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