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本月起实施:凡在我市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必须分别缴纳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作为工资保障金。 今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后,需与银行签订《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后,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持缴费单、存款证明等方可申办施工许可证。 工资保障金账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双方共同管理。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经调查认定施工企业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或认定施工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将在2个工作日向银行发出划支工资保障金意见书,首先扣划施工企业存入的保障金,不足部分再从建设单位存入的保障金账户划扣。划扣后,施工建设单位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否则市建设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该工程项目停工。据悉,部分转包建筑项目拖欠民工工资时,也可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 施工企业按约完成合同承包工作并确认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将工资保障金连本带息一并退还缴款单位。 对在建的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项目,如无正当理由,建设主管部门将进行查处责令停工,竣工后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市清欠办将把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不良业主”和“不良施工企业”名单,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其纳入“劳动保障不守法诚信企业”向社会公示。(见习记者 邓全伦) |